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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解读:民法典对离婚中女性的保护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在本文中,解读新颁布的民法典,对离婚中女性的保护。

在我们国家,“男主外,女主内”,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情况;女性一般要承担更多的照顾家庭的责任。特别是城市的白领女性,往往要承担职场和家庭的双重责任。她们不仅承担了更多家务,更要在工作上付出努力和精力。因此,在离婚中,女性是否有更多的照顾呢?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讼别为大家解读,在民法典中,对女性离婚的保护,有哪些方面。

一、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在离婚经济补充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这样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女性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个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并且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

《民法典》实施以后,已经不存在这个前提。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

民法典实施以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扩大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赌博、吸毒、婚内出轨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女方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支持。

三、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解读,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条款,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并且,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要离婚,要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中主动申请颁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这对于冲动的小女生,是一个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因为冲动而离婚。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对于婚姻应该充分尊重。

四、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解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实施以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共债共签”的原则。

民法典将该司法解释内容予以确认。《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是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利有效屏障,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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