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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解读: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在本文中,解读新颁布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打算离婚的双方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据了解,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比如,美国叫离婚等候期、英国叫离婚反省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等。离婚冷静期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的解散起到一个缓冲作用。

很多人认为,民法典中的规定,提交离婚申请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为限。但真正完整的解读民法典的条文,就会发现真正的离婚冷静期不是30天,而是60天。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协议离婚,较之前相比,已变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近日,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与此前相比,离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的流程变成:

(一)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二)冷静期30日: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离婚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三)抉择30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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