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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法院对婚前房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在本文中,根据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列举各种出资情况下,婚前房产的裁判和分割规则。

第一种情况,一方在结婚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在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在结婚前还清全部贷款的。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中,一般判决给购买房产一方。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结婚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并且在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此类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第三种情况,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结婚以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经验,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这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一般判决该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剩余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产产生的增值,由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四种情况,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后加名(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一方将部分房产赠与另一方;

第五种情况,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付清了全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经验,需要证明当初的出资。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额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并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六种情况,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第七种情况,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结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提醒您,婚前购买房产的出资如果双方有异议,仍需证明。

第八种情况,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分割,是比较复杂的事情,也是比较专业的事情。完善的婚前房产分割,需要律师良好的专业素质,为客户争取应得的房产份额。建议您聘请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为您完成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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