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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离婚中,小产权房如何分割?-[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发现一个现象,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离婚率暴涨,让离婚变成了流行。有媒体报导深圳离婚率高达84%,办理离婚登记呈井喷状态,甚至要预约排队十几天才能去办理。

什么是小产权房?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两类,一类是本地村民自建房,有历史遗留回执的;第二类小产权房是指建房行为不合法(比如土地为村集体的所有的;没有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的)的违法建筑。

对于第一类小产权房,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亲自办理了不少类似的案件。一般来说,对于本地村民的自建房,一般法院会在离婚中予以处理,一般是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判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判决在同一栋楼房当中,由夫或者妻一方分别居住使用。笔者亲办过一个案例,双方均为深圳本地村民,男方名下有2栋自建房,法院判决双方对不同楼层的建筑物具有使用权。

对于第二类小产权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实践当中,有不少法院在离婚诉讼当中,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双方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则一概不与处理。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74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双方主张分割的龙华新区××街道××花园××栋××房产,双方当事人未提交任何产权证明文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原被告双方能够对小产权房产市场价值能够协议一致且双方均同意房产归一方所有,法院在下面这个判决中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理,并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判决补偿: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75号,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沙头村珠冈路234号东方雅苑三栋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性质为小产权房。原告主张该房产归其所有,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为25万元并同意按照该价值进行分割。故法院认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沙头村珠冈路234号东方雅苑三栋xx室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因该房产是小产权房,仅有合作建房合同,故本院确定该合作建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应对被告作出相应的补偿。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为25万元,从照顾妇女小孩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定原告应一次性补偿被告10万元。

对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小产权房市场价值不能够协商一致,且双方均不同意评估,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下,法院仅会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判定使用权,至于建筑物的差价补偿则不予考量。例如下面这个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6)粤03民终5044号当中,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对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社区××新村××栋房产和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村××巷××号房产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该两处房产均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故上诉人梁某甲上诉主张分割该两处房产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两处房产,人民法院仅能对其占有、使用权暂时作出处理。由于在本案中仅能对该两处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故原审判决将该两处房产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作为主要分割考量因素,并无不当。如果本案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日后取得了本案所涉深圳经济特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所有权或者获得了未来有关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总结小产权房离婚分割原则:对于小产权房,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法院是否予以处理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能够对小产权房的房产价值及归属能够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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