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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离婚律师:双方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居住多年,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吗?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关于香港离婚案件管辖,双方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居住多年,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吗?

最近,香港的王先生向彭红艳离婚律师咨询:他和妻子都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结婚。但从2016年开始,他和妻子一直居住在深圳,在深圳买了房产,基本上不回香港,特别是2019年疫情开始以后,就没有回过香港。他和妻子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他想在深圳提起诉讼离婚,不知道深圳法院是否受理呢?

确实,自从2019年疫情开始,有很多像王先生这种情况,本该香港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因为疫情不能回香港办理,那么在深圳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彭红艳离婚律师认为:关于王先生的离婚案件管辖,深圳法院是会受理相关的案件。理由如下:

首先:王先生与妻子虽然是香港人,即其户口所在地是在香港,但是,他们经常居住地在深圳,那么深圳就是他们经常居住地;故应当认为他们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

其次:根据香港有关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必须要求双方在香港近三年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故如果王先生去香港起诉,香港法院也存在不受管辖问题。

最后,王先生和妻子在深圳购买了房产,生活中心也是在深圳,故可以理解为王先生和妻子在离婚的财产与深圳有密切联系。因此综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离婚纠纷,是针对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受理法院,因此王先生可以向其妻子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后,其妻子可能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认为本案的审理应由香港有关法院受理。因为双方当事人系香港居民,深圳法院有可能会以香港法院受理更为适宜原则处理,此时应由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鉴于王先生夫妻的情况,香港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涉案诉讼,以说明应由内地法院的管辖。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您,居住深圳的香港居民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以及涉港离婚纠纷,因涉及香港、内地两地不同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涉港的案件管辖问题非常复杂,有时候管辖有争议需要长达两三年方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诉讼前咨询专业涉港离婚律师,事先搞清楚离婚案件管辖,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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