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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离婚律师:互联网大厂的股票期权,在离婚中如何分割?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彭红艳离婚律师通过本文分享:互联网大厂的股票期权,在离婚中如何分割?

这些年以来,股票期权成为某些大公司,特别是互联网大厂员工收入的重要部分。在近年来的离婚财产纠纷中,围绕股票期权是否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常常成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解决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点。彭红艳离婚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期权分割问题,也同样成为双方财产分割争议的焦点。

很多客户不清楚,股票期权,离婚该怎么分割呢?彭红艳离婚律师在本文予以详细解读。

首先解释一下,股票期权是什么呢?股票期权就是指在将来某一时间,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获得股票的权利。彭红艳律师将股票期权予以分类:

根据公司是否上市,股票期权分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从获得方式来看,股票期权又可以分为附条件的股票期权和不附条件的股票期权。从是否需要支付金钱购买,股票期权又可以分为有偿的股票期权和无须花钱的股票期权。根据股票期权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可以分为国内的股票期权和境外的股票期权。

由此可见,股票期权本质是是一种财产权利,但这种财产权利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彭红艳律师认为,股票期权的不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比如有些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会要求达到一定的公司业绩目标。达到公司业绩目标,被授予人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因素是被授予人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作为期待权,一方面是企业可以附相关的条件,另一方面是被授与人有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的权利。比如某上市公司2018授予某员工在2019年可以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期权,但2019年行权时,股票市价每股只有0.8元,此时,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因授与价格远高于股票市值,肯定就不会买贵的;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就会放弃行权。

那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我国司法实践中,均认可股票期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收入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35号)第2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股票期权在法律上的定性可以参照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如其系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无疑义。

由此可见,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既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就会遇到两个问题:是否应分割股票期权?怎样分割股票期权?

一、离婚时,对于一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分割呢?

我国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篇当中第1062条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063条当中确定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国的原则判决。这是我国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处理时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股票期权,基于股票期权的复杂多样性,我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篇并没有明确的法条指引。目前彭红艳离婚律师能搜索到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以下简称《批复》):“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个批复,可以确定股票期权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二、离婚中股票期权如何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篇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于未上市的非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则不同。具体而言,根据股票期权的协议,彭红艳离婚律师总结出下列几种情形:

(一)股票期权是虚拟股权,如华为的虚拟分红股权,这种情况下,持有的股票期权本质是分红权,那么作为配偶,只能分割其财产价值,而不能分割股票的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后是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即可分割数量,亦可要求相应的价值补偿。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人而言,我们看到很多上市公司的公告均显示,一般分割的数量,因为补偿金额过高,价值补偿要求太多现金。

(三)对于在禁售期内的股票,如离婚期间在禁售期,双方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分割股票数量,待解禁期后根据行权价格分配股票收益。

(四)如果股票期权是在婚前取得,并在婚前行权,那么该股票期权实际已经转化为股票或者股权,可以按照婚前股权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但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五)因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与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服务期限、业绩增长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法院在判决股权的分配时会予以考量,给持有方更多的照顾。

(六)对于在婚前或婚内授予,而于离婚后才完成行权获得的股票,如果其行权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如股票期权需要以支付现金为对价,那么购买资金的来源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但行权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股权增值部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买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那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财产,律师很关键。如果您遇到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建议您向深圳彭红艳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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