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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l离婚律师:和有夫之人交往,可以要分手费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和有妇之夫交往,以谈恋爱之名,最后分手。分手就分手,要点分手费,过分吗?是否过分,是道德问题,本文不做评价。这种情况分手索要分手费,从法律角度讲,是否能够有法律的支持呢?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由于被告已经结婚,是有家庭的人(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有家庭的人,管不住自己),但原、被告还是在相识不久后关系变得更加亲密,完全超越了正常朋友之间的交往变成了男女恋爱关系,即俗称的“婚外情”。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一直保持至2014年初,为了结束该段非法恋情,双方于2014年2月21日进行了协商,约定被告给原告30000元分手费。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500元,余款24500元则一直拒绝给付。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道德上也不允许),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分手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给付24500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观点

明知他有夫,仍愿与君行,分手谈费用,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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