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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同居期间,双方有忠诚义务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同居关系就没有婚姻关系这么可靠,没有婚姻关系这样受到法律保护。一个结婚证,决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恋爱同居的人,能结婚就抓紧,不结婚,就不要一起购置财产,起了纠纷很伤人。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供参考。

案情简介

周某、朱某双方均离异单身,二人于2012年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交往。两人与案外人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未结婚共同买房),约定两人向马某购买座落于建德市杨村桥镇风弄×号两间两层楼房一幢,转让价款为258000元,于七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周某和朱某各出资138000元和120000元付清了购房款,二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即在该房中同居生活。后二人矛盾激化,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二、2015年开始到2017年,三年内支付朱某买屋装修等费用计壹拾捌万元正(该房装修房价总34万左右)如2017年12月底之前周某未交清18万元,周某自动搬出住房。三、支付清18万元后,看双方意愿办理结婚手续建立家庭,如两(人)不能在一起,该房归男方所有,支付女方房屋交易始计息。四、三年内双方任何一方若感情出轨,自行出屋。”。朱某要求与周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双方对案涉房产使用权的归属协商未果,故成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周某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系同居关系(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有保障)。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案涉房屋系周某、朱某同居期间购买及装修,为两人的共有财产,现周某、朱某均主张使用权,考虑到周某长年在外地工作,平时不在此房中居住,而朱某一直在本地工作和生活,该房屋系其唯一栖身之所,故该院确定该房屋使用权归朱某所有,由朱某给予周某相应的补偿。至于朱某辩称因周某出轨,按协议约定周某已放弃房屋的任何权利,其无需对周某进行补偿,相反周某还应返还其装修款180000元的意见,该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周某、朱某仅为恋人关系,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即便周某在与朱某交往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也系其选择婚恋对象的自由,不存在出轨一说,出轨是针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而言的。

讼别离婚律师观点

恋人同居,但法律上没有忠诚义务,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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