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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有婚外情,就要净身出户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离婚案件中,有婚外情的占比呈上涨趋势。婚外情好像成了离婚的标配。很多离婚案件起诉的时候,要求有婚外请一方净身出户。现实中,能做到婚外请净身出户吗?如何能达到呢?本文提供一个案例,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告诉你,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达到净身出户的的。

案情简介

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夫妻名下共有若干房产和车辆。2006年3月2日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协议的性质很重要)一份,约定:“陈某某和杨某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家里所有财产归其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是双方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约定:“陈某某和杨某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审庭审过程中,陈某某抗辩主张该《协议》为杨某某逼迫其所签订,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撤销该《协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杨某某对其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对陈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上述《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注意是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某与陈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

婚姻须忠诚,忠诚靠协议,要想净身出户,法律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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