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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重婚,被重婚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吗?-[彭红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重婚会给家庭带来非常大的危害。如果家庭中,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赔偿?本案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法律剖析。

案情简介

黄某1与钱小英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四个子女。2009年4月3日,钱小英因病死亡。×××年××月××日,黄某1使用“黄宇辉”的虚假姓名与被申请人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了一子黄某2。××××年××月××日,申请人黄某1又与唐庆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为黄某1在与钱小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虚假姓名与胡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胡某要求宣告其与黄某1的婚姻无效并要求黄某1对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黄某1是否应赔偿上诉人胡某精神抚慰金,若要赔,赔偿金额应是多少?黄某1使用虚假姓名及信息与胡某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虽黄某1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但因从虚假登记结婚到其被认定重婚罪的时间长达将近20年,且在此期间两人还共同生育了一子,确实在精神上对无过错方胡某造成了较大伤害,据此酌定黄某1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观点

胡某在本案中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赔偿请求权指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适用于离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明确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本案既不属于离婚诉讼,被上诉人胡某也不属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配偶,故法院支持胡某要求黄某1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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