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
深圳离婚律师:为买房产“假离婚”,假戏真做,后果自负!-[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在深圳,很多夫妻为了低成本多买一套房产,采用假离婚的手段。夫妻双方签订一个假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现实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情况:为了买房假离婚以后,一方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不仅培了家庭,又蒙受财产损失。假离婚,应慎重!

案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案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深圳房产限售,为了多购买一套房产,原被告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 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原告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且真实表示, 被告认为该协议是为了买房而办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手续合法有效。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注:虽然是假离婚,也划归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注:关键是没有存在欺诈的证据),故被告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双方为给亲戚购房名额而进行假离婚、而离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复婚的主张,并不影响法院作出不予撤销涉案离婚协议的认定。原、被告按照涉案离婚协议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观点

离婚非儿戏,离婚须谨慎!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容易人才两空!如果双方去办理了离婚登记,法院一般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如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您,如果确实须要假离婚时,必须要另外签署一份协议,以避免上面悲剧。

深圳离婚律师
二维码

微信咨询

13088881926

免费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