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
恋爱期间给女朋友买房子,分手了能要回来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房产分割案例: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恋爱后拟结婚,双方因商量结婚而购买房屋,原告给被告支付328000元购房款,且将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后来双方因故未结婚。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32800元购房款。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恋爱,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商量结婚而购买房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328000元购房款,该付款的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相一致。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是为达到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无偿给付,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受领方应当返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双方结婚的目的落空,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购房款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房产分割律师观点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建议:男婚女嫁是人生四大喜事,结婚时买房也是结婚必备新四大件。同居期间最好不要买房,避免分手时,为分财产伤心。恋爱期间出资买房,更要注意。如果是一方出资,最好写在出资方名下,待双方真的登记结婚了,可以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如双方出资,则写在双方名下。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条 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
二维码

微信咨询

13088881926

免费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