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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表达爱意的100万元一定要支付吗?-[彭红艳律师]
案件情况介绍 :

王某经人介绍,与离异中年男子李某确立了婚恋关系。此后不久,王某怀孕。王某与李某于是举办结婚酒席。
新婚之夜,李某要求王某签署婚前协议,婚前协议中写道“兹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相知相爱、白头到老,但如感情不合,老不到头,双方约定如下:”男方婚前名下的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财产分割。女方所生的孩子无论归男方还是女方所有,男方应一次性支付100万现金给女方。“ 协议上有王某和李某的亲笔签名。
后来,李某以各种名义不和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产生矛盾,后解除同居关系。此后,王某要求李某按照上述婚前协议支付100万元,李某不同意给付,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

对本案情况,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份协议是有效协议,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王某100万元。理由是:这份“婚前协议”是王某、李某亲笔所签,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因此,私法自治,该协议属有效协议,李某应当如约给付100万元给王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属无效协议。理由是:本案中,王某、李某在同居期间签订的那份协议,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李某给付王某100万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严重违背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上述协议应当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所签订协议部分有效。理由是:王某与李某在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的内容,是二人在同居关系上产生的,但是,李某并没有实现对王某结婚的承诺,应当给予王某适当补偿。且该补偿是以王某放弃李某的房产为代价,因此,李某签协议时自愿给付100万元又反悔,法院可以适当判赔王某。   

彭红艳律师观点

彭红艳深圳离婚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
现行我国婚姻法及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对于双方未婚自愿同居均未明文规定。同居关系虽只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但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一定会伴随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子女问题,婚姻法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双方关系来自血亲,因此,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都不影响父母对同居时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实践中非常复杂,且各级法院判法不一。目前,对同居的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件,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彭红艳律师提醒

1、同居关系不受中国婚姻法和民法典的保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双方在分居协议、同居协议等当中约定的大额赔偿金可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支持。
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如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则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析产纠纷中,原告方需要就同居关系和同居关系期间双方财产混同进行举证,如无法举证,则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建议注意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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