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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一概而论。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有不同结论。

1、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年以前,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双方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应视为夫妻关系。依照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的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操作性,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受法律保护。

2、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双方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一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未婚同居期间履行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约束,不是法律义务,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婚同居可以随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您,《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一条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的经验,同居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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