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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深圳人与香港人离婚,怎样在财产分割上抢占有利地位?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深圳人与香港人离婚,怎样在财产分割上抢占有利地位?

一、深圳与香港的法律差异。

深圳与香港两地法律体系存在根本差异:深圳属于大陆法系,依赖成文法;香港则是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认定。

深圳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等分割为基础,并倾向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

香港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保有婚前及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分割财产,如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生活水平、年龄、婚姻持续期以及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未来经济需求等,以确定房产的归属及相关补偿安排,目的是保障双方在离婚后基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二、可以在哪里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深圳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受理涉港离婚案件:被告在深圳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原告是深圳居民或有经常居住地;双方现居香港但在深圳登记结婚;或涉及深圳财产分割。香港法院管辖的条件包括:一方是香港"常住居民";惯常居住满三年;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彭红艳律师提醒,如果您的案件深圳香港两地均有管辖权,可以在香港起诉,也可以深圳起诉,那么您应“抢先”在对您有利的地方起诉。

三、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则

深圳模式(适用内地法律)

财产范围:婚后工资、房产、投资收益等均属共同财产。

分割原则:

原则上均分,但可倾斜照顾女方/抚养方;隐匿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如擅自出售房产需赔偿)。

香港模式(适用香港法律)

财产范围:名义上各自所有,但法院可重新分配。

分割原则:

法官综合评估“需求”与“贡献”,包括:直接经济贡献(如购房出资);

间接贡献(家务劳动、育儿牺牲);未来经济能力(年龄、健康、就业前景)。过错行为(如出轨)通常不影响财产分配,除非严重损害家庭经济利益。

四、策略建议与风险防范

彭红艳律师建议如下诉讼策略:

1、抢先立案。若内地财产较多,在深圳起诉更易适用共同财产制;若涉及境外资产(信托、港股),香港程序更便捷。

2、法律适用博弈。无共同居所时,可选择适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选深圳分割内地房产)。

3、证据保全。收集婚内共同出资证明(房贷还款、装修转账);香港诉讼需提交12个月银行流水及经济状况陈述书。

4、规避常见陷阱

隐匿资产。重点关注香港保单、离岸账户。

登记瑕疵。香港购房时未登记份额,可能丧失分割权。

彭律师提醒,跨境离婚是两地法律体系的复杂博弈,选对战场可能比证据本身更能决定财产归属。无论“北上”深圳还是“南下”香港,提前锁定管辖法院、构建完备证据链,方能在双城法律差异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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