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香港公民,一方是内地公民,如何办理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一方是香港公民,一方是内地公民,如何办理离婚?
随着深港一体、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香港人和国内公民相识、相恋、结婚。但同时很多人咨询:香港人和国内公民结婚后,要离婚,该怎么办理呢?
彭红艳律师分两种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香港公民和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结婚注册。
这种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否能够协商一致,都需要到法院办理离婚。可以在香港法院离婚,也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在香港办理离婚,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单方或双方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申请,按照香港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办理办理离婚。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从节省成本和节省时间来看,彭红艳离婚律师建议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因为在国内起诉离婚,相比在香港法院起诉离婚,时间和诉讼成本都更低。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并双方能到场处理,那么一般在二个月内可以拿到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国内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能够被香港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种情况,香港人和国内公民在内地登记结婚。
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形,分别是: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双方不能够协商一致。
如果夫妻二人能够对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离婚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内地的结婚登记处申请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国内办理离婚,提交离婚申请后,要经过30天冷静期,方能申请签发离婚证书。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则不能完成离婚登记。
如果夫妻二人不能对离婚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向内地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如果判决不予离婚,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