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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各类房产分割之二:小产权房的分割-[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目前市场上存在各种房产类型,常见的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房、小产权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受赠的房产等。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团队,对离婚纠纷中的各类房产分割,有深入研究和案例总结。本文是离婚房产分割系列研究之二:小产权房的分割。

1、概念: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办理有关产权证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产。

2、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自建或购买的小产权房,目前法院的判决倾向于对使用权作出处理,对所有权及房屋归属不予处理。

对于小产权房,因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不会做出所有权认定,一般会作出使用权的裁定。

3、有关案例

(1)(2018)粤14民终953号:本院认为,从有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结合房屋及车辆的权属登记情况及双方庭审中的意见进行分割,1、以原告名义受让的位于深圳市布吉街道社区盘龙村三巷六号403房的房屋(小产权房)一套由原告朱思苑使用。

(2)(2016)粤03民终5044号:本院认为,对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社区××新村××栋房产和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村××巷××号房产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该两处房产均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故上诉人梁某甲上诉主张分割该两处房产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两处房产,人民法院仅能对其占有、使用权暂时作出处理。

(3)(2019)鄂02民终2070号:本院认为,对于诉争301房屋处理,该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仅能就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理。一审判决结合双方房屋出资情况,考虑未来由彭某抚养女儿的情形下对诉争房屋有更为必要的客观需求,在判令彭某给予12万元补偿的同时,确认诉争房屋由彭某和女儿使用,更符合情理,亦于法律并行不悖,本院对此亦予维持。

(4)(2020)粤0303民初946号:本院认为,涉案罗湖区东晓街道草埔东社区吓屋村195号房产是在城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属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根据(2019)粤03民终17621号民事裁定书,诉争房产系未取得合法物权登记的小产权房,不具有有效的产权属性,但各方当事人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能仍然存在,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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