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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离婚律师:恋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恋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周平是孙俪(均为化名)的前男友,两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在一起同居了3年。后来,两个人因性格不和决定分手。二人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分手协议约定,周平给孙俪支付8万元“分手费”,并将周平名下的汽车一辆过户给孙俪。但两个人分手之后,周平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孙俪8万元“分手费”,也没有把车过户孙俪。因此,孙俪将周平告上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周平应履行“分手协议”内容,判决支持了孙俪的诉讼请求。

  周平是孙俪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几年前开始共同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周平与孙俪在分手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归孙俪所有,周平给付孙俪12万元,其中周平贷款购买的一辆轿车折抵4万元归孙俪所有,周平再给付孙俪经济补偿8万元,分3年还清。协议签订后,该车由孙俪占有使用,由其交纳机动车保险及养路费。周平按期偿还了该车余下的贷款共计29800万元左右。但周平最终没有按协议约定给孙俪8万元,也没有将车过户给周平。于是孙俪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周平提出:我们签订分手协议时,已将同居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归孙俪所有,因此她要求我补偿8万元已涉及不到共同财产分割,实际是她要求我支付8万元分手费的纠纷。我们是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由于轿车抵偿的是分手费,因协议无效,孙俪应将轿车返还给我。该车是我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孙俪并未付过款是我个人付清贷款。该车应为我的个人财产,孙俪无权得到该车。周平表示,不同意孙俪的要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孙俪返还轿车。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订立合同。原、被告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补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提出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继续履行了偿还该汽车贷款的义务,故就该部分价值不在分手协议约定范围内,原告应给予被告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周平支付孙俪8万元;周平与孙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孙俪给付周平车辆贷款29800元。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热恋中的男女,签分手协议需谨慎;签了分手协议,则尽量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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