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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为子女设立信托?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接待的离婚当事人,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愿意出高额抚养费,但又担心抚养费被挪用、财产被挥霍。他们会问,有没有一种方式能确保财产真正用在孩子身上?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设立信托。也有当事人会迷惑,信托受法律保护吗,出资一方不履约出资怎么办?

看一个案例,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在离婚后5年内,从企业未来分红中拿出3000万元为子女设立家族信托,用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医疗等。后男方违约,未足额支付信托资金,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信托资金。

这是离婚中为子女设立信托的案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既是财富传承的有效工具,也是隔离风险的工具。

今天,彭红艳律师就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讲解离婚中为怎样为小孩设立信托。

一、法律依据

很多当事人会有疑问:“离婚期间,夫妻双方能出资为小孩设立信托吗?会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这里明确告知大家,只要设立目的合法、财产来源合规、操作流程规范,离婚中为小孩设立信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民法典》《信托法》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约定部分财产用于子女抚养、成长等事宜,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则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夫妻双方)、受托人、受益人(子女)的固有财产,不受夫妻离婚分割、一方债务追偿等影响,真正实现“专款专用”。

实务中,无论是高净值家庭约定大额资金设立家族信托,还是普通家庭拿出部分财产设立专项信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离婚中设立子女信托的步骤

离婚中设立子女信托,核心是“明确主体、锁定用途、规范流程”,具体可分为以下5个步骤,每一步都关乎信托的效力与子女利益,务必谨慎操作。

1、确定信托主体,明确“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

信托的三大核心主体的确定,是设立信托的基础,需约定:

委托人,即出资设立信托的人,离婚场景中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若用个人财产出资,单方即可作为委托人,无需对方同意,但不得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人利益;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委托人,并在离婚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出资比例、支付计划等细节。

受托人,即管理信托财产、按照约定支付信托利益的主体,是信托能否实现“专款专用”的关键。实务中不建议仅由夫妻一方担任受托人(易引发争议、不能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优先选择持牌信托公司,也可选择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自然人(如长辈、律师)或机构,并明确受托人的职责、管理权限及违约责任。

受益人,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子女为唯一受益人,也可约定未来孙辈等作为补充受益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在信托条款中明确约定,“信托利益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子女未来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子女成年后婚姻变动导致财产被分割。

2、明确出资来源与金额,避免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出资来源的合法性,是信托不被撤销的前提,也是离婚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彭红艳律师提醒注意两点:

一是资金来源合法。可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个人赠与、继承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书面同意);不可用赃款、违法所得或虚构债务所得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财产将被依法追缴。

二是避免“恶意转移财产”。离婚前突击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入信托,导致夫妻双方无足额资产清偿债务或分割剩余财产,很有可能被债权人或对方申请法院撤销信托。建议仅用部分财产设立信托,确保夫妻名下仍有足够资产覆盖债务、维持基本生活,同时保留一下资金流水、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用来证明出资的合理性。

3、注重信托条款,把“保障子女利益”落到实处

信托条款的设计,直接决定信托的作用能否实现,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重点明确以下4点:

a. 信托用途。明确限定为子女成长必需,如教育(学费、留学费用、兴趣班费用)、医疗(重大疾病治疗、常规体检)、生活(衣食住行、基本生活开支)、婚嫁等,严禁用于夫妻双方自身开支,从源头杜绝资金挪用风险。

b. 支付条件与方式。采用“条件触发式”“分期支付”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额给付。例如,约定子女18岁前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用,考上大学时一次性支付学费,读研、成家时再按约定拨付相应款项;同时明确支付路径,要求信托利益直接支付至子女个人账户,不得支付至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账户。

c.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条款,约定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均有权查阅信托账目、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也可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信任的第三方作为“保护人”“监察人”,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信托财产按约定使用。

d. 信托期限与变更。根据子女成长需求约定信托期限,可设为子女成年(18岁、22岁)、成家立业,也可设为终身;同时约定信托条款的变更条件,如子女出现重大疾病、受托人履职不当等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变更条款。

4、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完善备案与公证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签订正式的信托合同。合同需明确上述所有内容,并细化受托人的报酬、违约责任、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等细节。

此外,建议做好两项配套工作:一是将信托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附件,提交法院备案或在民政局备案(补充协议未备案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即可);二是可以办理公证,留存相关证据,增强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后续争议。

5、完成信托财产转移,确保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的有效转移,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关键。设立信托后,需将约定的资金、房产、股权等财产转入信托账户或信托名下,完成所有权转移,确保信托财产与夫妻双方的固有财产彻底分离。 需要注意的是,若信托财产为房产、股权等不动产或有价证券,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为资金,需足额转入信托专用账户,避免与个人财产混同,否则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被打破,无法实现风险隔离效果。

三、彭红艳律师建议,实务中应做好这三点

离婚本身就会对子女造成一定影响,设立子女信托,本质是用法律工具弥补婚姻破裂对孩子的伤害,让爱与责任不缺位。彭红艳律师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1、 优先协商,达成一致。设立信托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出资、条款、受托人等核心事宜,将相关约定写入离婚协议或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委托律师介入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与子女利益。

2、 委托专业人士,规范操作。信托的设立涉及婚姻家事、信托、税务等多个领域,条款设计、流程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信托无效或被撤销。建议委托婚姻家事律师,全程指导起草协议、办理登记、完成财产转移等事宜,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3、 留存相关证据,防范风险。设立信托的全过程,需留存好资金流水、信托合同、公证书、财产过户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妥善保管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一旦发生争议,可作为维权的有力依据。

四、总结

离婚不是结束,而是新生活的开始,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保障子女的成长与利益,都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与共同责任。离婚中为子女设立信托,不是“算计”,而是“远见”。用法律的刚性,锁定对孩子的承诺,隔离婚姻破裂带来的财产风险,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论面临何种变故,都能拥有稳定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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