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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一定适用中国法律吗?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一定适用中国法律吗?

答案不一定。中国法院在审理跨境抚养费纠纷时,并不一定适用中国法律。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最终适用的可能是外国法律、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或者内地的法律。关键在于 “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这一原则。

来看一个深圳龙华区法院的案例。

中国公民男李某,俄罗斯公民女巴某。2013年,李某与巴某在在河南省登记结婚。2016年4月份,李某与巴某的孩子李小某在香港出生。李小某出生后,与李某、巴某在深圳共同生活。2017年10月,巴某回到俄罗斯,李小某父母自此开始分居,李小某跟随母亲在俄罗斯居住。后来,与巴与李某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巴某与李某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小某由母亲巴某抚养。

自李小某随母亲到俄罗斯生活后,李某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于是,李小某提起本案诉讼。诉求请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并按每月5000 元标准支付抚养费,一直支付到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交代一下本案法律适用背景。在跨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查明并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是涉外涉港纠纷,法院审理本案,应确定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对离婚后怎样给付李小某子女抚养费,予以域外法律查明及适用。父亲李某系我国内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我国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也是内地。李小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小某经常居所地不在香港而是俄罗斯。

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涉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适用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不属于当事人可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故本案虽然李小某和李某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仍不应因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迳行适用我国内地法。

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为保护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涉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适用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不属于当事人可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即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法院仍不应迳行适用内地法律作出裁判。在比较不同法域有关抚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则时,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始终,对冲突规范中所有连结点指向的法律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结合在案证据及个案具体情况,选出实现被抚养人利益“最大化”的准据法并据此裁判。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域外法,龙华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俄罗斯法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进行查明。根据查明结果,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期限及方式等规定,本案最终选择适用考量范围更为全面,更契合本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据此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202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系广东省首宗比较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俄罗斯联邦三法域法律规则后,选择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处理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通过本案,跨境的抚养费的纠纷,即使在国内起诉,在法律适用上,也可以查明并适用域外法律,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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