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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婚前购买的三只基金,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通过过本文分享:婚前购买的三只基金,离婚如何分割?

公募基金因为门槛低,多数基金收益良好,所以很多人喜欢投资一些公募基金,特别是一些白领,喜欢把公募基金作为自己理财的首要方式。

这二年很多客户咨询这个问题:婚前购买了一些基金(公募基金),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为方便讲述,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解答这个问题。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夫妻。2019年结婚,2022年离婚。小张在结婚前购买了三只公募基金:基金A、基金B、基金C。

基金A是小张在结婚前一次性购买,一直持有,直到离婚都没有出售。

基金B是小张在婚前购买,但小张与小王婚姻期间,逢价格低的时候买入一部分,价格高的时候卖出一部分,如此反复“炒”。

基金C采用定投方式,每个月固定投资5000元。小张与小王结婚后,基金A一直在持续购买,基金价值持续增加。

那么问题来了,小张和小王离婚时,这三只基金该如何分割?

先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公募基金在婚前买入,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吗?如果属于,增值部分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不属于,那么增值部分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为回答这个问题,需理解清楚什么是自然增值。自然增值,即不需要人为操作、管理,自然增加的价值。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增值过程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导致财产价值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按照民一庭的意见,小张在婚前购买三只基金,应区别来看。

基金A,婚姻存续期间中夫妻没有进行操作,所以基金A在婚姻期间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基金A属于小张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基金B,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买入卖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那么如何确定增值的金额具体为多少呢?因为基金B是公募基金,历史时期的价值是公开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机构的网站查询,离婚之日价值减去结婚当日价值,即为增值的金额。

基金C,由于采用定投方式,就要区分婚前投入和婚后投入。婚前投入部分,属于婚前财产,离婚不予分割;婚后投入和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上面是对三种情况的公募基金,进行的分割的原则,希望能帮到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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