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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办案手记:净身出户?彭红艳律师不答应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彭红艳彭律师在2016年办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为保护客户,本文使用化名。

本案例中,客户妻子起诉离婚。按离婚起诉状,客户几乎是净身出户,理由是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约定书。按此约定书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话,家里的财产几乎都要划分给妻子。彭红艳律师通过专业努力,帮助客户争取到不菲的财产,解决了净身出户之忧。

2016年10月,客户韩先生,走进了彭红艳离婚律师会客室。韩先生看年纪应该有五十几岁,满面愁容,眼睛闪着泪花,看起来很伤心。

韩先生带着哭腔对我说:“彭律师,你看我这个官司能打赢吗?要是不赢,我这一生就没有啥指望了。我已经问过一些律师,他们都说这个官司赢不了,这样的话我真的就什么都没有了。”

听他说完这些话,我心里一惊。是什么事情,让这位的当事人如此伤心呢,别的律师都说不能赢,到底是为什么?

我说,"韩先生,您先别下结论,您先把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韩先生介绍了婚姻的背景情况。

韩先生与武女士,二人初识时,武女士在婚前成立了深圳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股东为武女士一人。A公司开始创业艰难,韩先生与武女士一起奋斗,逐渐有起色。

A公司稳定后,韩先生与武女士在2015年10月份登记结婚。结婚后,A公司越做越大,但双方经营理念相差较大,韩先生就回归到自己的本业,而武女士继续经营A公司。

2016年6月,韩先生与案外人注册了B公司。2016年7月,A公司向B公司增资80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权,韩先生持有20%股权,案外人持有10%股权。

韩先生被他的妻子武女士起诉了。起诉内容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离婚,二是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书有效,三是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书分割财产。

而正是这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让韩先生六神无主。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书呢?按照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归属。对于富豪一族,很多富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目地就是为了假如有一天,万一要离婚,不至于要分割巨额财产。

我看了武女士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其中财产约定:

第一条韩先生名下的深圳市A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股权,所有权归原告武女士所有。

第二条深圳市B公司的股权全部归原告武女士所有。

第三条: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财产除外,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向韩先生核对,如果这个约定书有效的话,韩先生名下除了一辆车,基本上算是净身出户。

“我没有跟她签这份婚内财产约定,”韩先生说,“但这个字看上去确实是我签的字。”

我问:“也就是说,字是你的字,但内容你没见过,是这样吧?”

“是的,”韩先生继续说,“在A公司向B公司增资的时候,武要求我在几页白纸上签字,说是方便股权增资办理登记,我按她说的签了字。就是这几空白签字,被她利用了。”

我又仔细看了一遍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每个条款,助理帮我在网上查询了A公司和B公司的登记信息;结合韩先生说的可能是被利用的空白签名,我心理有了突破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方案。

有了方案后,我向韩先生阐述了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1、这个夫妻财产约定书中,有部分内容违背了婚姻法,这些内容会导致这个夫妻财产约定书无效。我给韩先生进行了具体分析解释。

2、这个夫妻财产约定书中,条款与条款之间,从法律角度看,存在几个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这也成为判定该协议无效的理由。

接着,我给韩先生建议如何应对这个案件。

1、前面尽量谈判,和平解决,双方各让一步,把婚离掉。

2、如果谈不拢,那么积极应诉,目标把对方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判为无效。

韩先生对咨询结果比较满意。咨询过后,韩先生相信彭红艳彭律师的专业能力,决定委托彭律师代理这场官司。

根据韩先生的估算,从他们双方合作开始,经营公司创造的价值大概有3000万元左右。韩先生承认,经营公司创造价值大部分来自于武女士的能力和努力。韩先生最低的期望,是得到600万的补偿,即可将公司股权都划分给武女士,完成离婚财产分割。

接受委托后,我们去了工商局,调取了B公司所有相关的档案材料。我们查看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了解了8000万增资的出资来源等等信息。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我们总结了很多对韩先生有利的证据。作为最重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我们也找到重要的突破口。

有了这些筹码,我建议韩先生开始和武谈判。一开始,武女士态度很强硬,坚持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书办理,韩先生净身出户。

我和武女士的律师交换了我的意见,提出几点意见,希望他们认真考虑。

第一、假设夫妻财产约定书是真的,那么也存在夫妻财产约定书部分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第二、假的真不了,在这份协议书上,很多条款上互相矛盾冲突;

第三、增资扩股的八千万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B公司的创始控股股东是韩先生,至今也仍是B公司的股东,我们要求行始股东知情权,要求查账。

第五、我们现在愿意调解,是看在一日夫妻百日恩的情面上,希望武女士认真考虑调解事宜。

后来,武女士的律师主动提出和韩先生调解,但调解金额却未达到当事人预期,经过多次谈判,韩先生获得1500万元补偿。该数额远远超过韩先生的预期,韩先生大喜过望。这个案件胜利结案。

案件总结

婚姻案件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在这个案件中,我方当事人能获得不菲的财产权益,是因为我们对婚姻家事法律规定的认知和熟练应用。另外,随着家庭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在离婚案件中也越显复杂。好的离婚律师,擅长将民法典婚姻篇、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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