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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对方有大额消费支出,怎么办?-[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多数夫妻离婚前,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时期内,如果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高额消费,都是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转移财产一方赔偿吗?本案例予以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曾xx诉称:杨x在2015年9月10日双方分居前后几天内将夫妻共同财产(深圳离婚律师:是股票账户资金)转移。杨x共从其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转账310万元、取现57万元,合计367万元。杨x在双方分居前后将股票变现并转移至案外人及大额柜台取现,主观上具有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杨x在双方分居的近一年时间内累计消费225万元,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在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共消费150万元。如此大额的开销属于变相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曾xx的财产处置权,且杨x并未与曾xx协商或取得一致意见,故对杨奕已高消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部分返还给曾xx。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深圳离婚律师:关键看是否属于共同生活的开支),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于分居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高消费一方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杨x高消费的财产已经消费完毕,故已不存在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的客观基础,但对因此给曾xx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杨x作出赔偿,故法院认定杨x赔偿曾xx财产损失85.3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

夫妻存款,不是你想花就能花,花要有依据,花要有边界,花要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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