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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对“弱势”当事人也可以判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常认为,离婚中弱势一方,理应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法院判决财产的分割,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本案例中就是一个弱势一方没有分财产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彭诗万、被告田安丽由父母包办自幼订婚,双方于198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成家。彭诗万自1996年离家外出后,与田安丽一直分居至今。在彭诗万离家出走后,田安丽独自在家抚养两女,照顾赡养老人。彭诗万离家出走之前,双方在彭诗万父母所修建的位于永顺县灵溪镇某村的一层砖房上加修了房屋3间(二楼),一楼增配灶房1间。近几年来,彭诗万因患多种疾病回至老家,经诊断为:1、日光性角化;2、二型糖尿病;3、枕部肿瘤性质待查。彭诗万回至老家后,与自己76岁的父亲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在原告外出后,被告在抚养女儿、照顾老人方面付出较多,分割财产时,应当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现原告与自己父亲居住在一楼老房屋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较妥当。法官在对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判决时,一是应该同时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二是应该全面考虑离婚当事人以往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贡献等情况,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或者拒不完全履行促进夫妻共同财产不断增加的积极义务和避免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减少的消极义务的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判令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在遵守这两个前提下,才应该酌情考虑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的身体及经济状况。以上来源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胡基厚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

原告在婚姻过程中因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是有过错方,即便原告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弱势群体,但也可以判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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