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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以恋人名义买房,恋人不幸过世,怎么办?-[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代持有风险,代持需谨慎。

案情简介

原告随某与周某恋爱并同居。随某想购买深圳房产,但因其无购房资格,经与周某商量,由周某代随某持有房产,随某支付了首期款,银行贷款由随某偿还。但不幸的是,周某突然因病去世。随某便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要求周某的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观点

深圳法院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应为对当事人同居期间产生的混同财产进行分割产生的纠纷。本案中,随某起诉称其与周某1恋爱同居期间,因自身无深圳购房资格,经与周某1协商借周某1名义购买涉案房产,现周某1突然死亡,请求判令该房产归随某所有。隋某并未主张涉案房产为其与周某1的共同财产购买或该房产存在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形,而系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故本案并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属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审认定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根据深圳房产的限购政策,因随某不具备买房主体资格,故随某不能请求房产过户,驳回随某诉讼请求。

彭红艳离婚律师观点

代持房产风险大,可能因为代持人离婚、死亡而发生变数,导致自己财产受损!故无论是股权、房产等重大资产均不建议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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