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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和已婚人士恋爱签署了分手协议,这协议有效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李小姐一不小心,爱上要给已婚的人;与他分手的时候,签了分手协议,约定支付分手费。这分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发生婚外情,被告邓XX属于已婚人士。原告与被告分手时,原被告双方签署分手费协议,被告邓XX应支付原告24500元,后邓XX反悔不给,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原告李XX与被告邓XX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XX要求被告邓XX按分手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给付24500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提及的双方交往中曾经多次出借现金给被告,双方之间是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当庭又予以否认,因此单凭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协议是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观点

在实务中,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社会善良风俗),一般认为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且给付方的配偶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不能返还原物的,受让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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