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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约定是否可撤销?-[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夫妻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有些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赠与行为,以后可以反悔撤销吗?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这个问题。

张某(男)与李某(女)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中张某的房产份额赠予给女儿。后张某反悔,不予办理赠与手续,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婚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离婚协议是双方达成一致的表述)等事项一揽子达成的协议,其中每一部分内容都与其他部分内容互为条件,有机统一,每一部分内容与离婚协议都是一个整体,撤回或者变更任一条款均可能导致协议基础不存,影响整个离婚协议的达成当事人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离婚协议不能随意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规定男女双方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张x与李x是于2006年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早已超过提出变更或撤销的一年除斥期间,张x已无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调整一般的财产赠与关系,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因涉及身份关系而属于特殊赠与(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法律的适应,决定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其撤销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特别规定的立法规定,案涉房产撤销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x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主张撤销案涉赠与房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争议房产赠与女儿是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属于共同赠与,如要撤销之前达成的协议,理应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撤销。现李x对于张x撤销赠与的主张并不认可,张x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离婚财产分割,一诺千金,签了离婚协议,想要反悔就难了。所以在签协议前,最好三思而后行。离婚协议中赠与的履行,子女可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以其父母双方为共同被告,要求履行赠与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前配偶可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协议,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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