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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夫妻,分别在深港两地起诉离婚,会是什么结果?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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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夫妻,一方深圳公民一方香港公民。深港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在香港起诉,也可以选择在深圳起诉。

在深圳起诉,和在香港起诉,判决结果差别大吗?肯定的。

深圳和香港在婚姻方面的法律,有非常大的差异,所以,这两地起诉离婚,判决结果会大不相同。比如香港法律,离婚有赡养费的规定,而国内基本没有。所以很多港籍女同胞或者弱势群体会选择在香港起诉。

既然各有各利,深港夫妻离婚,为了给自己争取更大利益,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深圳或香港作为起诉地。

那么,会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对深港夫妻准备离婚,一方在深圳起诉,同时另一方在香港也起诉了。一对夫妻两地起诉,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这个问题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和之后,有不同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于22年2月15日起施行。这个规定的施行,意味着内地和香港法院,互相认可对方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一方法院可以执行另一方法院的判决。

《婚姻家事安排》规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十七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两条规定可知,一对深港夫妻离婚,从各自利益出发,很可能一方在香港起诉,另一方在深圳起诉。那么,就看哪边先出判决,先出判决的,先生效,另一方应中止审理。

所以,深港夫妻离婚,如果两地分别起诉,那么拼的是速度。哪边先出判决,可以持判决到另一边,要求另一边中止案件。假设这样一个场景:一对深港夫妻,丈夫深圳起诉离婚,妻子为了获得赡养费,到香港起诉离婚;等到深圳法院已经给出生效判决,香港还没有审理完;丈夫拿着深圳的判决,到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深圳的离婚判决。这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应中止妻子的起诉离婚案件,基本上,香港法院执行完成深圳的判决,妻子拿不到赡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提醒您,深港夫妻离婚,如果一方确要定离婚,那么,早点起诉吧,不要落后于对方。

深圳起诉的涉港离婚案件,相比单纯的深圳离婚案件,复杂很多。经验不足的律师,会把深港离婚拖的时间很长。深圳起诉离婚要想要快,那么建议您找讼别离婚律师。讼别律师处理涉港离婚经验多,能让您尽快拿到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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