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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讼别: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国内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国内财产如何分割?

陈正(化名)和黄红(化名)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2005年4月在美国结婚并但均取得美国绿卡,但未取得美国国籍。后双方于2010年4月5日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洛杉矶分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判决于2011年10月8日生效。

在二人离婚前,陈正和黄红曾于2008年在中国深圳购买了房产一套。二人在美国离婚时,美国法院对双方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未作处理。房产登记在黄红名下,陈正想分割这套房产,那么陈正有权要求分割吗?

对于陈正而言,如果想分割黄红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中国法院会受理这类案件吗?

中国人在海外办理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国内财产的进行分割,实践中这些案件特别多,案件非常复杂,从陈正的情况来看,陈正能不能在国内直接起诉,分下面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陈正和黄红都认可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只是就涉案的房产双方有不同争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国内法院会受理并进行处理。根据中国民诉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陈正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深圳法院)直接起诉,国内法院会受理。陈正可以以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进行起诉。

第二种情况,如果黄红或者陈正任何一方对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存有异议,那么陈正需要先向中国法院申请对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进行认可。但国内法院和房产登记部门不一定认可美国的离婚判决。如果国内法院对美国离婚判决予以认可,那么陈正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起诉;如果国内法院对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不予认可,那么陈正需要向国内法院提起的诉讼则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黄红名下的房产。

如果是离婚诉讼,该向中国哪个法院起诉?由于黄红和陈正都不在国内常住,导致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变得很复杂,具体要根据他们双方的居住地情况进行辩析。在涉外离婚纠纷中,管辖权是非常有争议的,甚至管辖权问题要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以后,国内法院对这一类案件诉讼又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及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黄红名下的不动产位于深圳,争议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是在深圳,且双方共同国籍国是中国,应此本案会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正有权要求分割。

涉外婚姻当中,因当事人国籍、房产所在地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故涉外离婚是非常复杂的婚姻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一定要向专业涉外离婚律师咨询才能得到妥善处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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