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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原则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在本文中分享,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的一般原则。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在离婚案件当中如何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实践中,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股权问题产生的争议,往往是疑难杂症。离婚股权转让,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离婚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很常见。

法院审理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首先要根据股权资金来源,判断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分红,股权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又分为两种情况: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持有股权。

夫妻一人名下的,按下面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持股的情况,法院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适用调解解决,在双方对股权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通过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将股权的处理结果进行固定,并由当事人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处理时,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他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

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名下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他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另行明确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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