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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股权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红艳律师]

H先生与W小姐于1999年10月2日结婚。深圳市XXX公司在2006年进行股改时,对部分高管进行股权激励。其中H被公司无偿赠予发起人记名股票80万股,同时在赠予合同中约定,只赠予给H本人,但在工商登记注册中没有列明该股票的性质。2013年10月,深圳市XXX公司准备在创业板上市。2013年12月份,W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这八十万股的股票。

彭红艳离婚律师观点
在案件的审理中,对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理由是股票的登记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中未列明股票的属性,故该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赠予合同中列明只赠予给H本人,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彭红艳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闭合性,特别是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份不具有流动性。公司将股权无偿赠予给员工,是因为员工对公司的特殊贡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从这一点来说,也是附条件的赠予。 (二) 赠予合同中注明,该股权只赠予给H本人,根据婚姻法十八规定,赠予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公司章程没有写明,但赠予合同与公司章程并不矛盾,是公司章程的补充,故我们认为应属于H先生一方的财产,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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