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景甜案看明白:管辖权异议是什么?
引言
近期孙宇晨诉景甜三千余万元财产纠纷一案,景甜方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发大量网友讨论。很多人简单理解为 “被告为了拖延诉讼使用的手段”。彭红艳律师作为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我想借这个热点,把管辖权异议这项民事诉讼权利讲透:管辖权异议,只解决 “在哪家法院审”,不评判案件实体上谁对谁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不等于恶意拖延。
一、本案背景,原告为何选定西安法院立案
原告孙宇晨将景甜及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选择在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
民事诉讼一般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立案逻辑:景甜父母住所地在西安,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就可以在西安法院立案。
而景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核心抗辩观点:本案纠纷本质是原告与景甜个人之间的款项争议,不应以景甜父母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案件应当移送景甜的经常居住地北京法院审理。
法院仅对管辖异议的审理,不会审理 3000 万款项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管辖裁定,只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拥有审理本案的权限。
二、管辖权异议到底是什么,具体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具体分析一下:
1、提出时限有明确规定,收到起诉状副本答辩期内提出(15天),逾期不提出,后续再提管辖异议,法院不再受理;一旦应诉答辩,视为认可该法院管辖(专属、级别管辖除外)。
2、审查范围仅限管辖,不问实体输赢。法官审查管辖权异议,只看: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共同被告连接点、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不看实体证据。
3、不服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异议被驳回,被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期间,案件实体审理依旧暂停。
4.、实体审理中止,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不开庭、不交换实体证据,案件停留在程序层面。这是法律自带的程序效果,不是被告刻意制造的拖延。
三、景甜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几层法律意义
1、争取更适配的审理法院,降低异地应诉成本
异地诉讼,被告需要跨城提交材料、参加庭审、调取证据,时间、人力、经济成本都会显著增加。
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婚约财产、大额赠与返还案件,裁判尺度、举证指引存在差异。如果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北京法院,原告孙宇晨(代理律师)需要赴北京应诉,举证、开庭的成本将转移至原告方。
2、对原告 “拉被告锁定管辖” 的立案策略进行法律审查
本案原告将景甜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以此借用父母住所地在西安实现立案。
景甜方通过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审查:景甜父母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能否仅凭父母住所地,就锁定西安法院管辖。这是对立案阶段管辖连接点合法性的校验,也是管辖权异议非常典型的使用场景。
3、获得证据准备窗口期,应对财产保全压力
案件立案同时,原告大概率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管辖异议程序启动后,实体审理暂停。被告可以利用这段窗口期,梳理全部证据、评估保全措施、准备保全复议,从容组织实体抗辩,而不是仓促应诉。
4、正当行使 ,不是 滥用管辖权异议
实务中确实存在少数当事人,无任何法律依据反复提起管辖异议、上诉,单纯恶意拖延,法院可以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视情况责令承担对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损失。
但景甜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是基于 “经常居住地”、共同被告管辖连接点的法定抗辩理由,属于正当行使程序权利,不能直接等同于恶意拖延诉讼。
四、普通人遇到异地被起诉,管辖权异议怎么用?
1、收到起诉状,先看答辩期,不要着急提交实体答辩状,先评估管辖是否有问题;
2. 重点核查:被告经常居住地、案件类型(是否不动产等专属管辖)、有无管辖约定;
3. 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附上居住证明等证据;
4. 收到驳回裁定,10 日内上诉。
五、提醒
彭红艳律师提醒:管辖权异议是双刃剑。没有扎实法律依据而提起,大概率会被驳回,还会产生额外时间成本,建议收到诉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