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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实务普法】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作者介绍:彭红艳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411474937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服务区域:深圳全域婚姻家事案件

擅长:继承纠纷、跨境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抚养权争取、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追查、深港跨境离婚、国内国外跨境离婚

执业年限24年

引言

在创业融资、股权投资领域,股东对赌协议是极为常见的交易模式。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约定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一旦企业业绩未达标、无法如期上市,股东将面临高额的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债务。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咨询:配偶单方签署的对赌协议,败诉产生的巨额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结合《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最高院及各地高院类案裁判观点,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清晰界定对赌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及免责边界,为投融资当事人、配偶及债权人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一、核心裁判结论:单方对赌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口径:夫妻一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单独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所产生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债务,原则上属于股东个人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婚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负债就应当共同承担。但司法裁判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共债共签、利益共享三大核心原则,绝不简单以股权归属推定债务共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仅分为两类:一是夫妻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而对赌债务具有金额巨大、商事属性强、风险极高、非日常家事范畴的特点,直接排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推定适用。

二、三种例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对赌债务想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完全在债权人(投资人),配偶无需自证清白。只有同时满足法定要件,法院才会判令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

这是最直接、无争议的共债情形。如果配偶在投融资全过程中,作出过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即便未实际参与经营,也需共同偿债。具体包括:配偶在对赌协议、增资协议、回购承诺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签字;单独出具知情同意书、债务确认函;债务触发后,通过书面沟通、和解谈判、主动还款等行为事后追认该笔债务。

律师重点提示:单纯知情、知晓配偶融资、未提出反对,不构成债务追认,不能据此认定夫妻共债。

(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实务争议核心)

这是司法认定最严格、争议最多的情形。并非配偶持股、家庭有收入就构成共同经营,法院需审查实质性参与、持续性获益、共同决策三大核心事实,综合判定:

1. 配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担任股东、董事、监事、财务、高管等关键职务,实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业务运营;

2. 家庭主要收入、核心资产均来源于该标的公司的经营分红、薪资收益,股权增值、企业盈利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配偶实际参与本次投融资洽谈、对赌条款磋商、协议落地等关键环节,知晓并放任对赌风险;

4. 公司融资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经营成果持续反哺家庭大额开支。

反之,若仅为配偶婚内持股、挂名无实权、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家庭收入不依赖该公司,法院一律不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债务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该情形在对赌案件中极少成立。对赌债务本质是股东股权回购、违约补偿义务,并非直接的经营性借款,无资金流入家庭的基础。仅在投资人资金流入公司后,大量资金被直接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子女教育、家庭大额消费、夫妻共同资产购置等场景,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债,举证难度极大。

三、标准免责情形:配偶无需偿债的典型场景

结合最高院类案裁判规则,满足以下全部条件,配偶可100%免责,无需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1. 配偶未签署任何对赌、回购、担保、知情同意文件,无任何事前同意、事后追认行为;

2. 配偶未在标的公司任职、不参与经营决策、不掌控公司财务,无实质经营行为;

3. 家庭收入不依赖涉案公司,未长期、稳定获取公司分红及经营收益;

4. 对赌债务对应的风险与收益,均由举债股东个人承担、享有,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

四、律师关键风控要点

1. 区分公司对赌与股东个人对赌

若对赌主体为标的公司,补偿、回购义务由公司独立承担,与股东、配偶均无关联;只有股东个人名义签署的对赌、回购、补偿条款,才会产生个人债务,进而涉及夫妻债务认定问题。

2.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投资人

夫妻离婚时约定“对赌债务由单方承担”,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投资人仍可起诉配偶追责,配偶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举债方追偿。

3. 投融资配偶的隔离避险建议

非举债配偶切勿随意签署投融资相关文件,拒绝出具任何知情、同意、兜底承诺;不挂名公司高管、股东,不实质参与涉诉企业经营,保留独立收入来源,可有效隔离对赌债务风险。

五、结语

对赌协议债务属于典型的商事风险债务,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家庭经营性债务。司法裁判始终坚守“风险自负、利益共享、共债共担”原则:无共同意思、无共同经营、无家庭获益,即无共同债务。

创业股东、投资人、配偶均需明晰该裁判规则,投融资阶段做好风险隔离、规范签约流程,争议发生后精准举证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

Q1:婚内取得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对赌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A:不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必须满足共签追认、共同经营、家庭获益三大例外之一,才会认定共债,否则为个人债务。

Q2:只是知道配偶签了对赌协议,没反对,需要还债吗?

A:不需要。单纯知情不构成债务追认,不产生共同偿债义务。

Q3:债权人起诉配偶偿债,配偶需要自己举证吗?

A:不需要。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无法证明符合共债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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