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律师:离婚后,带小孩一方不配合探望小孩,另一方怎样维护权利?
彭红艳律师:离婚后,带小孩一方不配合探望小孩,另一方怎样维护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如果带小孩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小孩的权力,另一方怎么维权呢?
彭红艳律师建议,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探望问题:
一、尝试沟通协商
首先尝试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友好、理性的沟通。明确告知对方,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探视对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争取通过协商,就探视的具体时间、方式、频率等达成一致。
二、寻求第三方调解
如果直接沟通困难或无效,可以寻求第三方组织进行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寻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助调解。这些机构中的专业调解人员可以从中斡旋,帮助你们双方理性沟通,协助制定出合理的探视方案。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履行协助您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起诉状(写明您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子女出生证明、以及对方拒绝您探视的证据(如沟通记录等)。
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明确了您的探视权和探视方式,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彭红艳律师提醒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抚养方,而不是孩子本人。法院会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时,通常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您和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等材料。
五、上述是探望权维权的途径。具体实施过程中,彭红艳律师提醒您:
1、行使探视权的必须尊重子女权益。无论在协商还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和您本人都应始终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大利益放在首位。如果子女(尤其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法院会慎重考虑孩子的意愿。
2、抚养费与探视权是相互独立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是您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对方不配合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样,对方也不能以您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您探视。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非常重要,例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关于探视权的条款、对方拒绝您探视的短信、微信、邮件或通话录音、您尝试沟通和寻求调解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都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如果您遇到探望权困难,可以直接向彭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