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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的法律认定与维权路径探析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欺诈性抚养的法律认定与维权路径探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血缘是维系亲子关系的重要纽带,而抚养义务则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产生。然而,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欺诈性抚养”纠纷,却让这份本该纯粹的亲情蒙上谎言的阴影。当一方倾尽心血抚养多年的孩子,最终被证实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时,不仅会引发情感崩塌,更会产生一系列法律争议。彭红艳律师作为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维权策略等方面,对欺诈性抚养进行全面解读,为遭遇此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一、厘清概念: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其内涵已通过裁判案例形成共识。结合《民法典》相关精神及司法观点,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常为子女生母)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对方亲生,却故意隐瞒该事实,致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将该子女视为亲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来看,欺诈性抚养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可能伴随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五点:一是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即隐瞒事实的一方明知子女血缘真相,却刻意欺骗对方;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隐瞒、虚构等方式让对方产生“子女为亲生”的错误认知;三是行为发生场景特定,多存在于婚姻或同居这一亲密关系中;四是受害人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财产支出,以及投入时间、精力的情感付出;五是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不仅遭受财产损失,更会因情感背叛、人格尊严受损产生严重精神痛苦。

彭红艳律师提醒,需要特别区分的是,若生母因自身认知错误(如误以为子女为对方亲生)而未告知,此时因缺乏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性抚养,可能仅构成不当得利,受害人仅能主张返还财产损失,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区分直接影响责任承担范围,是司法认定的关键要点。

二、案例透视:欺诈性抚养的司法认定与裁判逻辑

理论认知需要案例支撑,结合近期各地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欺诈性抚养的裁判思路,主要围绕“事实认定”“责任构成”“赔偿标准”三大核心展开。

案例一:婚姻存续期间的欺诈性抚养——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叶某与葛某相识,2022年5月举行婚礼,同年9月葛某生育一子叶某某,2023年2月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后因给孩子上户口需要亲子鉴定材料,叶某带孩子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论均排除叶某为叶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叶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葛某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葛某隐瞒子女非叶某亲生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葛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害了叶某的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结合葛某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点解析】本案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欺诈性抚养的核心裁判规则:一是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隐瞒血缘真相,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二是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财产权益,更侵害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而非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案例二:同居关系中的欺诈性抚养——非婚姻关系仍可主张精神赔偿

【基本案情】2014年,毛某与徐某恋爱同居,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双方为孩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毛某独自抚养孩子。2020年7月,毛某因怀疑孩子非亲生委托鉴定,结论排除其生物学父亲身份。2021年8月,毛某起诉要求徐某返还抚养费、孕期检查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返还毛某抚养费、孕期相关费用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徐某故意隐瞒事实导致毛某错误抚养孩子6年,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损害其人格尊严,即便双方为同居关系,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解析】本案突破了“仅婚姻关系中存在欺诈性抚养”的认知误区,明确同居关系中仍可能构成欺诈性抚养。裁判逻辑在于:欺诈性抚养的核心是“故意隐瞒+错误抚养”,与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必然关联;即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一方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填补了非婚姻关系中欺诈性抚养纠纷的裁判空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三:长期抚养后的欺诈性抚养——抚养费全额返还+高额精神赔偿

【基本案情】北京某男子与前妻结婚后生育一女,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男方独自抚养女儿8年后,偶然发现孩子非亲生,经查证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怀孕,故意隐瞒真相长达8年。男方遂起诉要求前妻返还8年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法院裁判】法院支持男方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前妻返还抚养费3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前妻的长期欺诈行为导致男方长期付出心血,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结合抚养年限、当地生活水平及女方过错程度,酌定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解析】本案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抚养费返还范围为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二是抚养年限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抚养年限越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司法实践中一般每满1年增加1-2万元的赔偿幅度。

三、法律追责:欺诈性抚养的责任承担方式

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欺诈性抚养中,欺诈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财产返还、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共同侵权责任。

1、财产损失赔偿:全额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

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托管费等所有与抚养相关的费用,均有权要求欺诈方全额返还。法律依据在于,受害人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支出的费用因欺诈行为产生,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欺诈方应予以返还。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返还数额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票据、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认定实际支出金额;二是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法院可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结合抚养年限计算返还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孕期检查费、生产费等与子女出生相关的费用,若系受害人支付,也属于返还范围,如重庆毛某案中,法院就支持了孕期费用的返还请求。

2、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人格尊严与情感创伤

欺诈性抚养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远超财产损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核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欺诈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知情权、人格尊严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欺诈方的过错程度,如是否存在长期隐瞒、多次欺骗等情节;二是抚养年限,抚养时间越长,情感投入越多,精神损害越严重;三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如是否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是否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四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赔偿数额通常高于欠发达地区。从近期案例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特殊情况下(如长期欺诈、造成严重精神障碍)可能更高,但通常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

3、共同侵权责任:子女生父的连带责任

若子女的生物学父亲明知或应知子女的血缘真相,却与生母共同隐瞒,导致受害人错误抚养,此时子女生父与生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将子女生母和生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共同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是子女生父是否存在“共同隐瞒的故意”,若生父对此不知情,则不承担责任,仅由生母单独承担责任。

4、离婚相关责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及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在婚姻关系中,欺诈性抚养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受害人起诉离婚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欺诈方的过错程度,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受害人)的利益,可能判决欺诈方少分财产。如浙江叶某案中,法院就以葛某违反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为由,准予离婚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四、维权指引:遭遇欺诈性抚养,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遭遇欺诈性抚养后,受害人往往陷入情感痛苦与法律困惑之中。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彭红艳律师建议受害人按照以下步骤依法维权,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1、固定核心证据:亲子鉴定报告是关键

认定欺诈性抚养的核心前提是证明“子女非亲生”,因此亲子鉴定报告是首要证据。受害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若对方拒绝配合,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法院依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后,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推定受害人的主张成立。

除亲子鉴定报告外,还需收集以下证据:一是抚养费用支出证据,包括转账记录、票据、购物凭证等,证明实际抚养支出;二是欺诈行为证据,如对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明知血缘真相却故意隐瞒;三是精神损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精神损害后果。

2、明确诉讼请求:根据自身情况精准主张

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明确诉讼请求,避免遗漏权益主张:

若双方仍存在婚姻关系,可同时主张三项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若双方已离婚或为同居关系,可主张两项请求: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若查明子女生父知情并共同隐瞒,可将生母和生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选择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欺诈性抚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一是若涉及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二是若不涉及离婚(如同居关系或已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受害人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维权。

五、律师警示:预防为先,理性应对

欺诈性抚养纠纷的解决,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更会给受害人带来难以愈合的情感创伤。因此,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尤为重要。在此,彭红艳律师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婚姻关系中应坚守忠实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任何隐瞒血缘真相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若对亲子关系存在疑虑,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核实,避免长期错误抚养导致损失扩大。

若不幸遭遇欺诈性抚养,受害人应保持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认识到法律虽能弥补财产损失和部分精神损害,但无法完全消除情感创伤,必要时可寻求心理疏导,尽快走出困境。

六、总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离不开诚实信用与相互尊重。欺诈性抚养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挑战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彭红艳律师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让更多人了解欺诈性抚养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为遭遇此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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