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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丈夫是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财产会被查封、执行吗?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丈夫是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财产会被查封、执行吗?

阿珍(化名)找到彭红艳律师,咨询她当前遇到一个烦恼的问题。阿珍丈夫阿强(化名)因投资亏本,欠下了很大一笔债务。现在债权人告上了法庭,阿珍很担心自己名下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并拍卖。阿珍向彭律师咨询,自己名下的房产会被被查封吗?万一自己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她该怎么办呢?

彭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给阿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思路如下。

一、要解答阿珍名下房产是否会被查封的问题,首先要厘清两个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彭红艳律师解释该法条:该条文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属于个人债务,配偶无需负责。

2、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彭红艳律师解释该法条:该条文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彭红艳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能否查封并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因素:

1、债务性质的认定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仅由被执行人个人承担,法院原则上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能直接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

2、财产性质的认定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该财产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法院可以查封该财产,但执行时需要保留配偶应有的份额。

如果是配偶的个人财产:例如,配偶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则该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

三、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彭律师观点:

1、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但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该规定中未规定将配偶列入可追加的范围,因此,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的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定涉案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能否查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并执行。

2、被执行人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但执行共有人财产,法院会非常审慎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异议权利。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多方查证线索、掌握实质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才能采取应对性执行措施。

五、如果配偶名下财产被查封,配偶应怎样应对?

彭红艳律师给阿珍建议,作为配偶一方,如果因被执行人的债务查封了自己名下的财产,配偶一方应积极应对,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明确债务性质。首先需要确定被执行人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证明财产性质。如果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应尽快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赠与合同等),以证明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法院查封了配偶名下的财产,且您认为该财产不应被查封或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

阿珍听完彭律师的讲解,心里有了底:万一被查封,只有一条路就是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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