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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别亲办案例:解脱重婚罪的枷锁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本文分享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亲办案例,客户涉嫌重婚罪,讼别团队为之摆脱。本文皆为化名。

事情的原委:Y先生1987年和P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96年,Y先生爱上了L女士,L女士未婚,与Y先生爱得死去活来,心甘情愿为Y先生生育了两个孩子。Y先生知道自己有妻子,所以和L女士生育两个孩子,但从未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左右,Y先生和L女士因性格不和而分手。2005年,Y先生又遇到了自己的真爱Z女士,Y先生觉得这个是自己的真命天子,和P女士协议离婚,并就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的之后就和Z女士领取了结婚证,一直和Z女士生活美满。

2017年, Y先生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有人告他离婚。Y先生吓了一跳,自己和Z女士没有闹什么矛盾,和前妻也已经离婚了。Y先生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便没有理会。但不久,Y先生收到法院传票,果然有人告他离婚,原来是L女士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追究Y先生的重婚罪并要求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L女士说Y先生犯了重婚罪,因为Y先生在1998年和她领取了结婚证并和她同居生活。L女士为什么事隔数十年才起诉并告Y先生离婚呢?原来L女士知道Y先生有一栋深圳的房产要面临拆迁,起诉的目地是想能分割部分财产。

Y先生大呼冤枉。Y先生从未自己亲自与L女士办理结婚登记,L女士的结婚证从何而来?自己是怎么被结婚的呢?如果这样的情况,Y先生构成重婚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于重婚行为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破坏的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因此,刑法要求重婚者的前婚(即原配的婚姻)必须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即原配的婚姻必须是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而后婚(即与第三人形成的后婚)则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事实婚”(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重婚案案件当中,谁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呢?

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婚罪的提起: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依法受理。

从Y先生的案件来看,Y先生并没有犯重婚罪。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涉及以下两点:一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在重婚行为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存在重婚的主观故意。

一、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规定都未将这种情形列入其中。然而,实践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办人情登记、关系登记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着很多男女一方甚至是双方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形。

本案中Y先生与L女士的婚姻登记就是如此。明明Y先生并未亲自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民政局却颁发了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这种婚姻登记是否一定就要被撤销,审判实践中存在有较大的争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形的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而是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而不同处理:

(1)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另一方认可,抑或虽未实施欺骗行为却通过人情、关系办理了登记,除婚姻无效情形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Y先生与L小姐的结婚登记存在二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程序瑕疵且婚姻登记并非Y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必然导致婚姻被撤销。且Y先生和L女士虽然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确实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Y先生和L女士的结婚登记应予以撤销。

二、Y先生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不具备重婚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重婚罪。

刑法还要求重婚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其明知已经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仍在同一时期内保持或缔结另一个婚姻,从而具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直接故意意图。

重婚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应当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在同一时期内保持或缔结两次婚姻,从而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Y先生被结婚,主观是并非主动积极实施犯罪,故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重婚罪

三.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最高刑期为二年,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即使Y先生构成重婚罪,已经超过了五年,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不予追究。

这个案件,在讼别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后得以圆满解决,纠缠客户多年的“重婚罪”终于得到解脱。客户多年忧心终于释怀,讼别团队深切感受律师对客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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